简介:为增进再行保险市场持续身体健康发展,离岸再行保险人信用风险沦为保监会的监管重点。昨日,保监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行保险人获取借贷措施有关事项的通报(印发稿)》(全称《通报》),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这也是我国首次对离岸再行保险人获取借贷措施开始立规。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慢发展,参予我国再行保险市场的离岸再行保险人大大激增,我国离岸再保险分设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行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突显,这也沦为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题。2016年月实行的债二代早已考虑到了借贷措施对离岸再行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按照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出来分设业务的资本拒绝时限于有所不同的风险因子,但并未对何为接纳的借贷措施作出规定。因此,我国亟须创建与债二代接入的离岸再行保险人保证金制度,具体离岸再行保险人获取借贷措施的明确拒绝。
《通报》主要从限于的对象和范围、借贷的形式和范围、借贷措施的明确拒绝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借贷措施的用于等方面,对离岸再行保险人获取借贷措施的有关事项明确提出了规范性拒绝。针对借贷的形式和范围,《通报》接纳的借贷形式还包括存款资金、可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接纳的借贷措施,并规定借贷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设人对离岸再行保险人的信用风险子母,即贴现分保款项和贴现分保准备金。《通报》拒绝,作为借贷措施的存款资金不应存放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并规定在再行保险合同没结清的情况下,存款资金自现金再保险分设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之内无法转到再保险拒绝接受人银行账户。
另外,《通报》规定了可用信用证开证机构不应符合的资质拒绝,并规定在可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不符合资质拒绝时,可用信用证不应由符合资质拒绝的商业银行保兑。《通报》规定,当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仍然符合《通报》的资质拒绝时,离岸再行保险人不应自由选择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发给新的可用信用证或保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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